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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法机关“30条”: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政法机关要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此,“30条”明确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及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结案后,依法及时解封、解冻涉案财物。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需要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且不影响刑罚执行的,从宽把握、依法保障。

二是严格审查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批准逮捕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是正确把握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处罚标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予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是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民营企业经营者犯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政策。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从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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